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保障职工住房权益,根据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政策规定,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,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调整内容
自2024年1月1日起,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以下标准:
-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各为XXXX元(具体金额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为准);
- 月缴存总额上限为XXXX元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次调整适用于本市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。
三、执行时间
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上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各单位应自该日起按照新标准执行缴存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定职工月缴存基数,确保不超过上限;
2. 对于已超过新上限的缴存额,单位应及时调整;
3. 职工可通过上海公积金官方渠道查询个人缴存情况。
五、咨询方式
如对本次调整有疑问,可拨打上海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,或前往各区公积金业务网点咨询。
特此公告。
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24年X月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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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0-15 02:57:34